如何认定有毒食品罪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有毒食品罪的标准
有毒食品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
(二)行为方面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白酒中掺入工业酒精等。这里强调的是掺入的是根本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
2.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销售者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中被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也构成此罪。
(三)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导致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不构成此罪。
(四)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二、销售有害食品罪如何判刑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判刑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一)基本量刑
1. 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并处。这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公众健康危害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销售少量有害食品,且未导致人员明显健康受损的情况。
2.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严重危害可能包括导致消费者患病、身体机能受损等情况。
3. 要是销售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比如销售的有害食品导致多人死亡或者造成众多消费者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等极端情形。
(二)相关影响因素
同时,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立功情节、销售有害食品的数量、销售范围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罚。
三、食品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明知
在食品犯罪案件中,认定明知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主观方面的证据。如果有直接承认知道食品存在问题的供述,这是很重要的依据。例如,嫌疑人明确表示知道食品是过期后仍进行销售。
(二)客观行为推断。1. 进货渠道异常,比如从不正规的、没有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货,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这种情况下可推断其明知食品可能存在问题。2. 销售方式异常,对食品进行遮遮掩掩的销售,没有正规的标识、标签等,可能表明嫌疑人知晓食品不符合规定。3. 收到过相关部门或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通知、警告,仍然继续从事相关行为,可认定为明知。
(三)从业经验与知识判断。如果嫌疑人长期从事食品行业,具备识别食品是否合格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若其经营明显不合格的食品,可认定为明知。
总之,认定食品犯罪案件中的明知需要综合多种证据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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