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在赌博现场被发现的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这些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赌资。
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例如,在某些网络赌博平台中,参与者通过投注点数进行赌博,根据平台设定的点数与金额换算规则,可计算出相应赌资数额。
三是对于多次赌博,累计计算赌资数额。即使每次赌博的赌资数额可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数额。
此外,在认定赌资时,还应注意区分赌资与合法财产。如果存在用于赌博的资金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区分和认定,以准确确定赌资数额。
二、中怎么认定赌资
在赌博罪中,法院对赌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其一,直接用于赌博的财物应认定为赌资。包括赌博现场查获的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这些是最直观的赌资表现形式。比如在赌场中用于下注的现金,就是典型的赌资。
其二,通过赌博赢取的财物也属于赌资范畴。即使这些财物原本并非专门用于赌博,但因赌博行为而获得,同样会被认定为赌资。例如,在赌博过程中赢得的首饰、电子产品等。
其三,为赌博而准备的资金同样会被视作赌资。即便这些资金尚未实际投入到赌博活动中,但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其用途是用于赌博,法院就会将其认定为赌资。例如,准备前往赌场赌博而携带的尚未下注的钱款。
此外,对于赌资的计算,一般会按照实际投入或者赢取的财物价值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严谨、准确地认定赌资数额,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对赌博犯罪的准确惩处。
三、开设赌罪金额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与涉案金额等多种因素相关,具体如下:
一是一般情节的量刑。根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情形,通常会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是情节严重的量刑。若开设赌场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酌定从轻情节,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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