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险犯吗
一、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险犯吗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而非危险犯。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是否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的危险状态。
而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与危险犯不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出现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这一结果。
例如,生产者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的工业染料,即便该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没有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实际危险,其生产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规,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具有极大的潜在威胁,所以从立法角度将其规定为行为犯,以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此罪主体。比如食品生产企业、个体食品加工户等。
-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 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生产添加工业酒精的假酒,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比如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食品,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等。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
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较为复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若行为人具备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对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等可能存在的毒害性有认知能力,可推定其明知。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定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应是明知的。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若行为人采取隐蔽、秘密的生产方式,逃避监管,或者在得知相关部门查处类似行为后仍继续生产,可推断其明知生产行为涉及有毒有害。比如,在夜间偷偷添加违禁物质进行生产。
三是交易价格和渠道。若购买原料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来源不明、渠道不正规,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例如,以极低价格购入无合法来源的添加剂用于生产。
四是相关部门的告知和警示。若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告知、警示生产行为可能涉及有毒有害,之后仍继续实施该行为,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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