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
一、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较为复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若行为人具备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对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等可能存在的毒害性有认知能力,可推定其明知。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定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应是明知的。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若行为人采取隐蔽、秘密的生产方式,逃避监管,或者在得知相关部门查处类似行为后仍继续生产,可推断其明知生产行为涉及有毒有害。比如,在夜间偷偷添加违禁物质进行生产。
三是交易价格和渠道。若购买原料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来源不明、渠道不正规,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例如,以极低价格购入无合法来源的添加剂用于生产。
四是相关部门的告知和警示。若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告知、警示生产行为可能涉及有毒有害,之后仍继续实施该行为,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二、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此罪主体。比如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
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的食品而进行生产。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以及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生产者在知晓某种添加剂有毒仍添加到食品中。
三是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食品,是指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进行销售,工业酒精含有的甲醇就是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后果。
三、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要素。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此罪主体。
二是主观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的食品仍予以生产。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利等目的,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三是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是客观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例如,在食品中添加明令禁止的有毒化学物质等。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才能认定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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