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判过拘役
一、检察院判过拘役
在司法程序中,一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仍有可能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被判定为拘役。
拘役作为刑法体系中的一种刑罚形式,其判决权归属法庭,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全案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
拘役不仅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无需判处的罪犯,同时也适用于原本应当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们。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判缓会被开除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依据而被判为拘役并宣告,则将面临被公职开除的后果。
在此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将会对犯有刑事罪行的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对于那些因触犯法律或违规行为而被定罪的行政机关职员,在行政机构对他们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如已被判决为有期徒刑、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请务,且依法必须接受纪律处分者,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依法进行处分。
三、拘役2年能判刑
长期被拘禁长达两年而尚未进行审判,这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范。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明确规定,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应控制在三个月或四个月之内。
然而,对于特殊情形,如需要等待关键证据的获取等因素,经过相关政府机关的特别许可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然而,即使有这样的规定,将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至两年亦属不太合乎伦理与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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