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与拘役的区别
一、羁押与拘役的区别
羁押制度与拘役刑罚之间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各自所具备特性,适用领域,以及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机构三个方面,其中,羁押制度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种合法的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司法诉讼活动得以有序开展;它在调查取证阶段、司法起诉环节以及法庭审判阶段均可被运用,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依据法定权限予以决策或者实施。
相较而言,拘役刑罚则属于一种法律制裁方式,即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惩罚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其期限通常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
简单来说,羁押制度是司法诉讼过程中的必要保障措施,而拘役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被拘役可以用手机吗
在拘役期间,被拘留者通常是不被允许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如手机的。
拘役属于一种严厉的刑法制度,在这一时间段内,被拘役人员的人身自由将会受到严密限制,需要严格遵循拘留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依据相关的司法法规条文,拘留所以及其他的监管场所在接收新入所被拘留人时,都需要对他们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详尽的检查。
依照规定,那些并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例如手机等便会交由拘留所进行详细记录以及统一妥善保管。
鉴于以上原因,在拘役期间,被拘留者将无法正常使用手机。
三、判实刑后拘役还算吗
对于已经被判处实质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中既包括拘役这份刑罚又包括等多种不同类型的刑罚,那么这些刑罚将会按照判决中的执行次序进行执行。
如果拘役是主要的刑事处罚并且已经完成了全部执行,那么之后剩下的有期徒刑等其余刑罚则可以不予实施;不过若是拘役被定位为从属的刑事处罚或者需要与其他多项刑事处罚并行执行,就必须按照判决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来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拘役作为一种短期的自由刑,其执行期限相对较短,而且通常不会与有期徒刑等长期自由刑并行执行。
因此,当罪犯已经被判处实质徒刑并且拘役已经完成执行后,便无需再对其他刑罚种类进行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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