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判拘役看守所还收
一、智力残疾人判拘役看守所还收
关于智力残疾者被判拘役之后,看守所在接纳其入驻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尚未完全失去辨识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触犯刑律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法得到从轻或减轻的惩处。
倘若经过专业的机构确认,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恰逢其无法辨认或自我控制行为的状态,那么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并不代表这些智力残疾者将免于被的命运,相反,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例如认知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其是否适宜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其并不适合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那么可能会采取其他替代性的措施,比如监外执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判了拘役能申请缓行
当被告被判处拘役之后,若能同时达到一系列特定的标准与条件,他们将有机会申请缓期执行刑罚。
这其中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有强烈的悔过自新的决心和意愿,不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宣告缓期执行刑罚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显著的负面效应。
拘役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而缓期执行则是针对刑罚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
这种方式允许被告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暂缓实施刑罚,以便观察其日后的行为表现并再做决策。
三、拘役判缓可以去外地
当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期间得到考察机构的批准许可时,他是有资格前往异地的。
值得强调的是,在缓刑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在离开其目前的居住地或者改变住所地址时,应当提前向考察机构进行申请审批,并且还需要遵循其他诸如定期汇报个人活动状况以及限制会见特定人员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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