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判拘役四个月吗
一、累犯可以判拘役四个月吗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累犯是否能够被处以拘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拘役主要适用于所犯罪行相对轻微,却需要进行一定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作为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事处罚手段。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拘役的期限通常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则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累犯是无法被判处拘役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那些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时,才能被认定为累犯。
最后,如果罪犯被判处拘役,这就意味着他们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来说,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时,将被视为累犯,应当受到加重处罚,但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刑事犯罪中累犯是怎么定义的标准
系指曾遭受到特定刑事惩罚且已圆满服役或获准宽免后,仍在法定时效期限之内再次触及多被判决的刑事罪行的罚罪者,此种犯人即所谓的累犯。
其中,累犯可区分为普遍累犯以及特定累犯两大类。
1.普遍累犯:是指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宽免之后,若在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则属于普遍累犯。
2.特定累犯:是指因犯有、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而遭受刑事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宽免之后,若再度犯下同样罪行,则属于特定累犯。
三、累犯时间如何计算
对于认定普通累犯案件而言,确定刑罚执行完结之后“五年内”的起始日期,理应自刑满释放之日起进行计算。
同时,针对特殊犯罪类型,无论在刑罚执行完毕抑或是获得赦免之后的任意时刻再次触犯该类特定犯罪,均将构成特别累犯。
1、关于再犯罪的时间问题,究竟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还是以被相关人员或机构发现的时间为准?就犯罪行为本身而言,犯罪行为从开始实施至最终结束的全过程,通常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延迟,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即是指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的整个过程所耗费的时间;而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则是指相关人员或机构察觉并确认其存在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点在客观上总是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总会晚于实际发生的时间。
根据累犯制度的相关规定,累犯的成立时间应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而非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
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累犯定义来看,这是一种以行为为核心的累犯定义,立法者所要惩罚的重点或者说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主要集中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两次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因素,这些都是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也是构成累犯的法定条件。
也就是说,在累犯制度中,刑法所关注的是犯罪行为本身,因此,对于累犯中的再犯罪时间,我们也需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出发来加以理解和把握,即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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