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写哪些物品
一、租赁合同写哪些物品
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以下物品相关情况:
1. 租赁物的具体描述:明确是何种物品,例如房屋需写明地址、房型、面积;设备要写清品牌、型号、规格等,这有助于确定租赁物的唯一性,防止出现争议。
2. 附属物品:如果有附属物品一并租赁,也要详细列出。比如中可能包含家具,需列出家具的种类、数量,像床几张、桌椅数量等;设备租赁中的配件等也应写明。
3. 特殊物品或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如果租赁物有特殊之处,例如房屋的装修风格是特定的,设备有特殊的功能或者使用限制等,都要在合同中注明。这样可以避免在租赁过程中,因对物品的特性或要求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二、租赁合同丢了能退吗
租赁合同丢失并不必然影响能否退回相关款项或终止租赁关系。
如果是租户想要退租,虽然租赁合同丢失,但只要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存在,比如租金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退租条件,如租赁期限届满、房屋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等,就可以要求退租。
从房东角度看,如果租户丢失合同而想提前退租,房东不能仅仅因为合同丢失就拒绝按约定处理。若租户的退租要求不符合约定,房东可以拒绝。同样,若租户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房东也不能以合同丢失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等款项。
总之,租赁合同丢失不影响双方基于租赁事实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
三、租赁合同无效由谁承担
租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如果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若出租人就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若最终认定无效,出租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出租人提供此类无效租赁物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通常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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