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分居两年,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由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用快件邮寄,并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的信件、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是因为证人往往和方有利害关系,分居是夫妻“私事”因此,法院很难接受单独的证人证言,需要辅助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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