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借贷
一、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借贷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的情况。
一方面,若融资租赁合同缺乏融物属性,比如租赁物仅是名义上存在,实际上出租人并未实际购买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明显不合理且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例如,租赁物根本不存在或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严重不匹配。
另一方面,若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实际转移的可能,也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借贷。例如,出租人始终控制着租赁物,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租金构成主要是资金利息,而与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关联不大,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认定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其一,合同主体与形式。回购合同的主体应包括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回购人,通常回购人是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联的第三方。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回购期限等关键条款。
其二,回购条件的明确性。回购条件应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承租人出现特定违约情形,如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限或次数、擅自处分租赁物等,触发回购条款。同时,回购条件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
其三,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般与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市场价值等相关。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利益。
其四,合同目的与实质。回购合同的目的应是保障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实现其债权。若合同实质并非如此,而是存在其他非法或不合理目的,则可能影响合同的认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认定的难点
融资租赁合同认定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其一,租赁物的性质与所有权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通常应为特定的、可识别的、非消耗性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租赁物,如软件、等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使用方式等可能难以清晰界定,给认定带来困难。
其二,租金构成及支付方式的复杂性。租金不仅要涵盖租赁物的购买成本、融资成本,还可能包括手续费、利润等。不同案件中租金的构成要素及计算方式各异,若租金支付方式不规范、不明确,例如租金支付期限、金额调整机制等缺乏清晰约定,会影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准确认定。
其三,合同形式与实质的差异。有些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可能更符合、等其他合同的特征。判断合同是否实质具备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需综合考虑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这一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其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若当事人之间对于租赁物的选择、租金支付等关键事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也会给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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