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归金融局管辖范围吗
一、合同诈骗归经金融局管辖范围吗
依照我国相关的明确规定,合同诈骗这一类违法行为无疑应当划归到经济侦查部门的专属管辖权之内。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通的诈骗犯罪案件则属于刑事侦查局的职能范畴。
以详细的角度来看,诸如信用卡诈骗和合同诈骗这类形式各异的诈骗案件皆应由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侦查部门来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经济侦查部门主要肩负着以下各类直接关系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其中包括集资诈骗案、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以及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以及合同诈骗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用假名字签合同算诈骗吗
在涉及到合同签署时使用虚假姓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如果此类行为使得另一方基于对所签署的姓名的认知与信任,从而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并采取了行动,进而使其利益得到了明显的优待,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无疑是非法的民事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自始即为无效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被宣布为绝对无效。
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这种利用虚假姓名签署合同的行为甚至可能引发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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