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的租金算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房产的租金算共同财产吗
在此领域中的法律观点颇为复杂多元。
有一种主流观点主张,房屋出售后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视作孳息的一种形式。
依照民法学的观点,这种利益可以被肯定是法定孳息。
如果我们采纳这一观点,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应规定,个人在婚前通过租赁所获得的租金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而应当独自归属于租赁者个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却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房屋出售后所获得的利益更应该被视为经营性收益。
这部分人认为,相对于银行储蓄来说,房屋租金并不相同。
业主仍然需要承担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的责任,这种权利和利益的取得与房产本身的管理状态紧密相关,需要承租者投入一定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更为准确地说,房屋租金应当被认可为经营性收益。
若采取这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法条,个人在婚前所获得的房屋租金才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支持后一种观点,即房屋出售后所获得的利益应被视作经营性收益,而个人在婚前所获得的房屋租金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二、婚前房产婚后卖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未有任何其他特定规定的情形下,通常被确认为个人财产,享有此财产的一方在法律上无义务对伴侣分享财产所有权。
关于婚前的房产在婚后交易的问题,能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若这套房产在婚前已经完全由一方筹措资金购买,且其已办理所有权登记,那么该房产将认定为登记姓名下所有人的私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该房产,仍将被视为登记人所拥有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房产仅由一方支付首期款购置,但所有权证上却记载了双方名字,那么双方应对婚后共同偿还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共同负担,并且此部分财产亦可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之间有权对份额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中,如果婚前一方的家庭支付首期款并签订了双方的名字,而后双方夫妇在婚姻过程中共同偿还贷款,时此资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可供双方合理分割。
最后,如果某笔婚前财产由一方家属支付首期并写在对方父母的名字下,即使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偿还或涉及款项出资者以个人婚前财产在进行支付,一旦离婚发生,出售该房屋所得收益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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