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自辩认定的依据
一、诈骗罪如何自辩认定的依据
在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词中,若能够明确罪犯有自首情节并获得法院的认可,那么依法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这些被认定有自首行为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犯罪的具体情况予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分。
然而,即使不具备前两段所描述的自首情节,但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也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程序的从轻处罚;尤其是当被告人基于这种认罪态度,成功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时,更能得到法律程序的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信用诈骗罪
(一)犯罪的客体要素本罪涉及的侵害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的内容本罪在客观层面上的展现形式为,犯罪分子通过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实际情况,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地获取公众财产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资格本罪的实施者通常是一般的个人,但原则上,任何人都可能被认定为此种犯罪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方面的内容本罪的主观动机是明确的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的表现。
此外,犯罪分子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备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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