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怎么认定共同犯罪和从犯
一、诈骗案中怎么认定共同犯罪和从犯
首先,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参与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率先萌生犯意并且积极推动者往往被判定为主犯;而那些只是口头上表示同意或者随声附和的人则常被划分为从犯。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绝对准则,因为若某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的谋划阶段只是随口应和,但是在实际执行犯罪活动时发挥了主导作用,他也可能被认为是主犯,而非从犯。
其次,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参与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负责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被动地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人则常常被归类为从犯。
再者,当多名犯罪分子共同实施行时,他们的行为将被视为共同犯罪。
在此情况下,首次参与共同犯罪或者参与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以及仅参与了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会被判定为从犯。
此外,在诈骗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力度相对较弱,或者技巧运用不够娴熟,那么他们通常会被视为从犯。
最后,在诈骗案件中,由于从犯通常是初次作案、行为力度较小,或者技巧运用不够娴熟,因此他们对于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通常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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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1. 个人欺诈公共或私人财物达到了3千元人民币以上者,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诈骗罪行;如果该个人在相同情况下诈骗了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物,那么其就被认为是犯有“数额巨大”的诈骗罪行。
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高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这无疑已经达到了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判断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关键因素。
2. 对于那些诈骗未遂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其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应该按照相关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电信技术手段对大量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尽管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达到前述第(1)、
(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我们应该根据各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他们的犯罪数额,同时结合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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