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报案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
一、派出所报案需要哪些证据
在针对涉及个人诈骗案件提起诉讼前,需向提供如下关键性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案件审查与审判工作:首先,应当提交受害者对此类事件的详细陈述报告,其中应包含受害者本人的身份信息、案发具体时间和地点、被诈骗的手段及涉案金额以及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等重要内容;其次,需向法庭提供被告方对此事的诚恳供述,此处同样应包含被告方的准确姓名、作案时间与地点、诈骗发生的原因、实施诈骗的手法以及涉案金额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关键信息;此外,还需提供与此案有关的其他关键性证据,例如骗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记录以及消费记录等;最后,为了增强证据的可信度,还可以提供证言,例如目击者、受害者亲属或者同事等人对于受害者或者被告方行为的详细描述,以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受害者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损失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书等。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二、如何定性诈骗行为
1、根据相关,对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可被定性为“数额较大”;而倘若诈骗金额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应视为“数额巨大”。
至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高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更将被判定为诈骗的“情节特别严重”,此乃评定诈骗犯罪“特别严重程度”的关键因素。
2、对于诈骗未遂的案件,若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对众多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尽管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便应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达五千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累计超过五百人次;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次数达到前述第(1)、
(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依据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其犯罪数额,同时结合行为人在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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