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减刑标准
一、检察院量刑减刑标准
检察机关在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及罪犯减刑操作审核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确定量刑范围内,检察院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客观现实、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行为实施的具体情节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关键要素,为提供有关判刑的专业指导与合理建议。
其中经典的做法包括,向审判庭提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罪责以及判决多少年监禁的专家意见,以保证量刑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罪犯合法减刑问题上,检察院负责在犯罪者服刑期间对其表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主要内容涵盖罪犯的改造态度,罪犯内心的反省情况,甚至涉及到罪犯投入劳动力生产的积极表现等诸多重要环节。
只有当犯罪分子具备适当的减刑资格,例如,他们表现出深切的悔过之心,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劳动和接收再改造时态度端正,检察院才有可能会对罪犯的减刑申请给予支持和认可。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涉嫌未获利检察院会起诉吗
就算是那些被指控犯下“帮助他人进行信息活动罪”的被告者,在他们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润回报这一情况,检察机关仍然能依法采取起诉行动。
此案件是否最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并不仅仅考察被告人是否确实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要件中的所有要素,例如,行为人必须负有主观上的故意,且这种故意应该清晰明确;同时,还需具备客观上的违法侵害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等。
假设检察机关认为已经掌握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的确涉嫌从事了“帮信罪”的不法行为,那么即使此期间并未从该犯罪行为中直接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他们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被告人是否曾从犯罪行为中获益,这只是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绝不是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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