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依据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依据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开设赌场的情节轻重来确定量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比如,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常规开设赌场行为。
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开设赌场抽取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
三是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同样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若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也会根据具体情节量刑。
此外,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的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市量刑规定
在上海市,对于赌博罪的量刑规定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聚众赌博”,一般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上海市司法实践中,通常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等情形,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而“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赌博的规模、次数、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若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若有加重情节,则可能接近法定刑上限量刑。
三、开设赌场罪量刑细则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如下:
- 一般情节: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通常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例如开设线下实体赌场或者利用网络开设虚拟赌场等情况。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
- 从轻、减轻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例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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