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加新罪怎么量刑
一、漏罪加新罪怎么量刑
1.如果被告人犯有漏罪,其量刑应先进行合并审判,然后再根据法律条款进行相应减少;
2.而若被告还涉及到新的违法行为,对于新的违法行为的量刑应优先进行相应的减少,随后再对原本漏罪以及新罪进行合并审理及裁决。
3.若被告人同时触犯了漏罪和新罪,那么首先应对漏罪进行合并审理和减少量刑,得到相应的刑期,接着再将新罪的刑期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合并,进一步地处理此案件。
对于新的犯罪行为和以前未被发现的罪行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也应该首先对漏罪进行合并审理和减少量刑以确定刑期,之后再将新罪的刑期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合并,以进一步讨论并作出判决。
4.如果被告的前一个罪行是由民事判决的、或者,并且随之获得了或者减刑后再次犯罪,那么该情况的处理方式是:首先在原判刑期中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和缓刑或者减刑期间所涵盖的时间,再将剩余的刑期与新的判期进行讨论和结合,最后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条例,做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监狱漏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如果犯罪分子在监狱里还被发现了新的罪行,那就得赶紧给新发现的那件事也判个。
然后,得按照重叠罪行的法律规定,把之前和现在这两件事情的惩罚加起来,看看应该怎么执行。
已经被执行过的刑期,也要算到新的判决里面去。
不过,如果在发现漏罪的时候,他正在服刑的话,那么他在这段时间内得到的减刑裁定就要被取消掉,而且不能算进已经执行的刑期中。
当然啦,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减刑裁定就这么被“一笔勾销”,感觉好像有点儿不太公平。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在后的服刑期间,在考虑给他减刑的次数和幅度上,稍微“照顾”一下,也就是说,让他能稍微得到点儿“回报”或者说“补偿”吧。
三、漏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判决之后又发现漏罪情况下的追诉时效,具体如何计算?这要视乎犯罪类别而定了,基本上就是自犯罪发生那天开始算日子!第二个问题,要是行为人涉及到连续犯或者继续犯这个概念的话,那么就要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的那一天算起啦!第三个问题,精确的追诉时效时长就得看这个漏罪所判的最高法定刑是多少了。
最后一点,如果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才发现的漏罪,那就应该单独对其进行定罪和量刑,不能跟之前的罪行合并处罚,也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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