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埸罪量刑标准
一、开设赌埸罪量刑标准
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一般情节,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比如,一些小型的、参与人数较少、持续时间较短且抽头渔利数额或赌资数额相对不大的赌场,通常按此标准量刑。
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建立账号等,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等。
总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二、网络赌博属于吗
网络赌博不属于经济犯罪,而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是从经济犯罪的概念看,经济犯罪主要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赌博并不直接涉及经济管理活动的核心领域。
二是从网络赌博的性质看,其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风尚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些都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综上,网络赌博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网络赌博是否构成犯罪
网络赌博可能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参与赌博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若只是偶尔参与网络赌博,且赌注较小,一般属于违反的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二是若以营利为目的,存在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则构成赌博罪。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下,将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是若涉及开设网络赌场,即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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