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罪金额量刑标准
一、开设赌罪金额量刑标准
罪的量刑标准与涉案金额等多种因素相关,具体如下:
一是一般情节的量刑。根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情形,通常会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是情节严重的量刑。若开设赌场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酌定从轻情节,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中赌资如何认定
在认定赌博罪中的赌资时,主要有以下要点:
其一,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例如,在牌桌上用于下注的现金、专门为赌博准备的筹码所对应的金额等,都应认定为赌资。
其二,通过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比如在某些网络赌博平台,根据玩家投注的点数和平台设定的点数与金额换算规则来确定赌资。
其三,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其对应的实际金额应认定为赌资。
同时,在认定赌资时,应注意区分个人合法财产与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些财物并非用于赌博活动,而是个人正常的生活、生产资金等,不应将其认定为赌资。只有准确认定赌资数额,才能正确对赌博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三、赌博中的赌资如何认定
赌博中的赌资认定,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财物。比如在赌博现场被发现的现金、筹码等,这些直接用于下注、输赢交割的财物,无疑属于赌资范畴。
二是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赢得的财物。即使这些财物在赢得后尚未实际交割,只要能证明是在赌博活动中产生的获利,都应认定为赌资。
三是通过其他方式转换、掩饰的赌资。有些赌博参与者为逃避查处,可能会采用转账、存放到特定账户等方式对赌资进行隐匿或转换,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财物的原始来源是用于赌博,同样应认定为赌资。
另外,对于参赌人员随身携带但未实际用于赌博的财物,若不能证明与赌博活动无关,一般也会被认定为赌资。需要注意的是,赌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以体现对赌博这种违法活动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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