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刑三年正常坐几年
一、判刑三年正常坐几年
在囚犯屡次犯罪而被判处了三年之久的刑罚之后,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依法履行应有的义务,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服刑生活中去,正常的情况下,他们需要确切地服满这三年的刑期。
然而,在服刑过程中,若该受刑人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并展现出良好的悔过自新之态,那么他便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关于减刑的具体事宜,以下是详细的说明:首先,减刑的最低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至少需要服刑一年半的时间。
其次,若受刑人在狱中表现优异,例如有立功行为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则可获得相应的减刑,但是总体上的减刑期限不能超过应服刑期的一半。
最后,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他们在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时间后,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就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假释。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是怎么界定
特别累犯乃指先前所犯罪行与后续犯罪行为在性质上保持一致或者均涉及到同一的累犯类型。
该累犯之构成需具备如下特殊要件:首先,历史罪行以及后继罪行皆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
对于历史罪行所受刑事处罚的种类、严厉程度及后继罪行本应对其施以的刑罚判例并无任何特定限制;最后,在构成方面的特别累犯,并不受到前后两次犯罪之间间隔时间长短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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