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量刑标准如何定义
一、醉驾的量刑标准如何定义
“醉驾”是一种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即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80毫克酒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即使醉酒驾车者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也必须受到相应刑罚。
具体地说,如果醉酒驾驶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其所受惩罚最轻为一个月的失期拘留,同时还要被处以不低于二百元人民币的。
但倘若醉驾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存在恶劣情节时,肇事司机很可能要面对三年以下等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此外,醉酒驾车不仅会导致被吊销,还意味着在长达五年期间内,本人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
尤为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运营车辆的驾驶员来讲,他们将会遭受更为严格的处分。
这其中包括在十年内都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而且从今以后终身都不能再驾驶运营车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审理量刑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罪的规定,对于醉驾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审判。
醉驾行为,也可称为醉酒驾驶,其法律性质属于危险驾驶罪,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经法定程序给与的刑事惩罚措施为拘役,且需要附加罚金的处罚。
在讨论如何确定审理和判决执行的时间时,这些时间常常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程度,法院的近期工作计划,以及是否需要追加证据或深度调查等等。
一般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会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结束裁判过程,然而对于需要采取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需要花费几天甚至几周的时间才能做出裁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被告人认同并接受判决,未提出上诉,那么判决将会在宣判之后的第五天开始实行。
但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表示反对并提出抗诉申请,那么就需要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醉驾行为的法定刑罚为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涉及醉驾的案件都会被判处最高的刑罚。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如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存在前科,是否曾经引发事故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终的刑罚处罚程度。
另外,需要明确告知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醉酒驾驶的不良记录将会对他们的社会声誉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驾驶证被暂时扣留或永久吊销。
三、醉驾公安有量刑建议吗
在司法程序之中,公安机关在完成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之后,会将此案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同时向其提交关于案件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则会依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的信息与自身的审查判断,撰写起诉书并可就量刑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然而,这一量刑建议仅供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为参考之用,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会全面权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案件事实情况、证据材料、被告方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独立作出裁决。
针对涉及醉酒驾车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完成详尽的调查工作后,将会把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检察机关,由后者来决定是否启动程序,并且在起诉书中可能会提出有关量刑的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醉酒驾车行为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清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五年之内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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