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判刑有关系吗
一、累犯与判刑有关系吗
针对累犯与判刑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可知,所谓累犯,即是指那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罪犯,待刑期或缓期执行期届满之后,于五年内再次犯下应予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行的情况。
在这个框架之下,法律文件特意设有条款,将累犯区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并对前者施加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
换言之,若某人被判定为累犯,那么他在接受审判并被量刑时,将会面临比一般罪犯更为严厉的刑罚。
累犯的身份无疑会对最终的判刑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累犯与判刑之间的关联性由此可见一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所谓特殊累犯,乃指由于触犯特定之罪行而受到刑事惩罚,待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大赦之后,再度实施相同特定之罪行的罪犯。
关于其构成要素如下:首先,此类罪犯之前和之后所犯之罪均须为特定类别之罪,其中涉及到、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性要件。
对于前罪所判刑罚及后罪应判刑罚的类型及其严重程度并无明确规定。
即便前后两罪中仅有一项被判处或应判处、或单处附加刑,亦不会对特殊累犯的成立产生影响。
最后,若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获大赦,无论何时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皆将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换言之,特殊累犯的成立并不受前后两罪间隔时间长短的制约。
三、治安案件累犯立案标准
通常所说的累犯,亦即普通累犯,是指因触犯刑法而受到相应刑罚的惩处,刑期结束之后或得到赦免机制后,在法定的时限之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
特别累犯则是指那些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对刑罚种类并无特定要求),在刑期结束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任意时间里,再次触犯上述任何一种类型罪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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