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几个月
一、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几个月
对于累犯而言,通常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10%-40%的刑期,且这一增幅不得少于三个月。
加重处罚并非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仅适用于量刑原则的范畴之内。
在的情况下,加重处罚意味着可以在所判处的数种刑罚之中选择最高的刑期,并且可以超过、以及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来执行刑期。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量刑,采用了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什么叫做累犯,一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
所谓累犯者,乃是指那些曾经遭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并且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大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又再度触犯新定义的刑事罪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累犯可细分为一般性累犯与特殊性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性累犯亦称为普通累犯,意指因从事犯罪行为而受到特定的刑事处罚,待上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大赦,其人生自由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至于特殊性累犯,则是指那些因犯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对所适用的刑事处罚类型并无严格要求),在接受完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获得大赦之后,无论何时再犯以上任何一种罪行的人。
三、累犯一般加刑几个月判刑
关于累犯者的量刑,通常须在基础刑则上增加10%-40%的刑度,且最低增幅不得少于三个月。
加重处罚并非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仅可作为量刑原则之一加以运用。
所谓加重处罚,即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权在所判处的各罪刑期中选择最高刑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刑期,甚至可以超越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刑种,均采用了限制加重原则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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