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前退款怎么判
一、诈骗立案前退款怎么判
若涉嫌行之嫌犯在案件立案调查之前自愿全额归还所骗款项,则可考虑不予立案审查。
此举意在强调,欺诈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若能证明涉案者在立案之前已积极主动地将所有非法所得进行归还,那么便难以将其视为足够严谨的欺诈罪行要件。
即使确实构成了欺诈行为,但假如涉案者能够在初审程序启动之前,全数偿还被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也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指认客户怎么判的
侵犯他人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下、以及等多种处罚选择,同时还需根据情况单独或合并缴纳;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相应罚金;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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