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出抚养费可不可以行使探视权
一、离婚后不出抚养费可不可以行使探视权
在离婚案件中,未承担抚养费用并不构成对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剥夺。
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时也体现了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普世价值。
支付抚养费用属于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另一项重要的责任。
这两项权利与义务并无直接关联性,即未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必须取消或限制探望子女的权利。
当出现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时,可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但绝不可因该原因而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二、离婚后如何争夺
若需在离婚后争得孩子抚养权,应采取如下策略:首先,离婚前期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提升亲子关系,使孩子更倾向于跟着自己;如已处于状态,则尽量和孩子住在一起,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年满八岁的孩子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
其次,双方均因忙碌无暇照料孩子的话,不妨求助于自己的父母,因为在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长期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且他们有意愿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孙子或外孙的,将成为孩子跟父亲或母亲生活的重要参考因素。
再次,提供个人收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证明,以显示自己的综合素养优于对方,能为孩子的成长带来更大益处。
若暂时失业,应努力找寻一份稳定的工作。
最后,如自身存在不良习惯,应立即改正;如发现对方有不良行为,应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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