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原因有哪些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原因有哪些
在通常情况下,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必须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选择不对其子女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当给付方由于长时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或者法律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额对子女进行抚养时,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2)当给付方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判处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从而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拥有经济来源之后,仍然需要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法律判决来支付抚养费;
(3)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并且其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前打的算数吗
离婚时所签订的,其效力问题取决于欠条内容的有效性。
通常而言,以下几个方面被视为衡量欠条有效性的标准:首先,参与订立欠条的各方需具备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欠条所表述的意思应符合双方真实意愿;最后,欠条的订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
关于夫妻间的问题,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欠条将不起作用。
反之,若非家庭生活所需,则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
若借款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则构成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配偶一方需承担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出具欠条的一方需承担反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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