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一、离婚男方不给费有探视权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仍然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并非可被任意剥夺之权利。
就探望权这一主题而言,离婚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密联系使得这一权利与人身密不可分、无法割裂,理应被纳入亲属权的范畴,视为一种基于身份认同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即使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用,也并不意味着其探望权会自动丧失或消失。
然而,若某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予以适当限制甚至中止其探望行为;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其正常的探望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二、离婚时怎么判,有哪些规定
若子女尚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当由母亲进行抚养。
然而,如果母亲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以考虑将孩子交由父亲照顾: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
(2)尽管有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且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继续留在母亲身边生活。
当父母双方就两周以下子女跟随哪方生活达成协议时,并且此项决定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即可予以批准。
对于两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权提出孩子抚养权请求。
但是,当其中一方具备如下任一情况时,该方可被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
(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丧失能力者;
(2)子女长期跟从某方生活,但突然间更换生活环境可能会给子女的康健发展带来显著影响者;
(3)一方在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而对方还存在其他子女者;
(4)子女随某一方生活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最为有利,但对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子女可能并不适宜与其共度余生者。
父母双方就青少年年龄在十周岁之上的子女的问题发生争议时,他们应考虑听取子女的意见。
在充分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决议,以此解决对子女监护权的争议,也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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