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一、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1、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强迫卖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的一种形式,不是,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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