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该是高空坠落物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经调查以后难以确定侵权人,高空坠物的责任人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但当事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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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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