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抚养费支付方式
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定期给付。通常情况下,抚养费会按月、按季或按年定期支付。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和稳定,能保障子女生活费用的持续供应,让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有规律地安排子女的生活开销。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二是一次性给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支付方经济条件允许,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但需要支付方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是以物折抵。若支付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抚养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比如用支付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部分价值来抵偿抚养费。
具体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合理判决。
二、孩子可以自己选择
在抚养权问题上,孩子能否自己选择需根据其年龄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而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阶段通常不考虑孩子自身选择,主要基于幼儿对母亲的天然依赖等因素。
当孩子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时,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虽然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愿,但孩子的意愿并非决定性因素。
而当孩子已满八周岁时,其属于,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己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总之,孩子在不同年龄段,其对抚养权选择的效力有所不同,八周岁以上孩子的选择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抚养费要给到孩子几岁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在我国,十八周岁通常被视为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原则上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支付至该年龄。
二是子女虽年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因为在此情况下,子女已有一定的经济独立能力。
三是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继续给付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总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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