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否已经着手实施挪用行为
1.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比如已经开始办理公款的支取手续、转移公款的操作等,这表明已经着手。
2. 仅有挪用公款的犯意表示,而尚未有实际的挪用行为动作,不能认定为着手,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二)未得逞的原因
1. 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被发现而未能成功将公款挪出,像单位财务监管人员及时察觉异常并阻止,这种情况属于未遂。
2. 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未遂。
(三)公款是否被实际控制和挪出
1. 只有当公款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并挪出单位的资金管理范围,才构成既遂;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未能达成这一结果,例如虽有挪用动作但未成功使公款脱离单位管控,可认定为未遂。
二、如何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正确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一)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三)行为方面。必须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并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四)主观方面。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三)行为方面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均构成犯罪。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主观方面
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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