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既遂标准学说
一、诈骗罪既遂标准学说
诈骗罪既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失控说:该学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犯罪人即构成诈骗罪既遂。此学说强调被害人对财物支配状态的改变,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掌控作为既遂的标志。
2.控制说:主张以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即犯罪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获得对财物的管理、支配权,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干涉,此时构成诈骗罪既遂。
3.失控加控制说:综合了前两者的观点,认为只有同时具备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4.损失说:以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既遂的标准。如果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在经济上遭受实质损失,犯罪人即达到诈骗罪既遂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失控加控制说”相对应用较为广泛,其能更全面、合理地衡量诈骗罪的既遂形态,兼顾了被害人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状态变化。
二、狱内诈骗案立案标准
狱内诈骗案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案基本一致。
从数额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应予以立案追诉。不同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除数额标准外,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存在一些情形也会立案。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具备这些情形之一的,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也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狱内诈骗案件立案需综合考量数额及特定情形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法律准确适用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三、诈骗多少钱算大诈骗
在我国,关于“大诈骗”并没有统一确切表述,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诈骗罪不同数额标准来认定犯罪情节轻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而言,达到“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较为严重的诈骗犯罪情况。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并处罚金或。不过,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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