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一、成年子女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在通常情况下,成年人的亲生兄弟姐妹并没有给年纪尚小的弟弟妹妹提供生活协助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上被称为“权”。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父母双亡或者父母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对未成年的弟弟妹妹进行照顾和抚养时,具有经济实力的哥哥姐姐则有这些弟妹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兄长姐姐对弟弟妹妹承担扶养义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兄长姐姐必须具备经济能力,如果他们自身的生活都无法得到妥善维持,甚至只能勉强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求,那么他们对弟弟妹妹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其次,父母必须已经去世或者父母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对孩子进行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兄长姐姐对弟弟妹妹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最后,弟弟妹妹必须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如果弟弟妹妹已经年满十八岁,即便他们无法独立谋生,兄长姐姐也不再负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还规定,具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去世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有抚养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兄长姐姐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来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来承担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怎么理解
对于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妹、继姐弟来说,他们不仅仅是"姻亲"的身份,更是"拟制旁系血亲"的代表。
这类亲属关系源于婚姻的缔结,充分符合了由婚姻产生的"姻亲"性质,所以被划定为姻亲范畴。
相比之下,拟制血亲是相对于自然血亲而言的概念,原本并不存在任何血缘联系,或仅有间接的血缘纽带,然而在法律框架下却赋予了他们与血亲同等的地位。
鉴于此种社会关系同时具备拟制血亲的特性,故也可定义为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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