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约定不支付前妻孩子抚养费有效吗
一、婚姻内约定不支付前妻孩子抚养费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之责,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亦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尽的责任。
假如在双方协商进行的离婚过程中,友好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不在支付抚养费用给另一方,这种约定一般来说是合法且具效力的。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遭遇某些异常状况,例如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因突发事件失去或暂时丧失了经济来源,从而难以负担起继续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支出,在此等情形之下若前配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那么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我们将以孩子的身份向当地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此前配偶)按期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充分享有完整的家庭关爱与照顾。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了抚养费还要出费的一半吗
在对子女进行离异财产分配并向其支付抚养费后,是无须再负担其教育费用的一半之重责的,这主要因为在法律定义中,“抚养费”已囊括子女在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开支和接受教育乃至医疗保障方面的各项费用。
对于“教育费”具体而言,则是指子女仍在学校就读并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公立学校教育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与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由私立或贵族学校带来的额外学费、因选择更高质量的公立学校所衍生的额外择校费用、由于成绩达不到入学标准所导致的额外赞助费以及诸如参与培养兴趣爱好或提升综合素质课程所需的费用等等,均不应被视为理应由父母承担的抚养费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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