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的抚养费可以声请减少吗
一、判决生效的可以声请减少吗
如遇如下三类特殊状况,可酌情降低已经判处的抚养费用:由于长期疾病缠身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按照原有协议或者判决要求按期付款给另一方,且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承担这笔支出;当父母一方因为犯罪需要在监狱中服刑时,其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支付;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已再次结婚,其二婚配偶自愿承担起抚养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继母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吗
若夫妻离异之后,子女选择跟随父亲并加入新的家庭环境之中,那么这名子女的继母便负有对其承担养育义务的责任。
从法理角度分析,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被视为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且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也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原则上来讲,即便子女在后成为了另一个家庭的成员,他的继母仍然具备履行抚养其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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