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条件
一、民法典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条件
民法典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
2.实质要件: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
3.启动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要件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
二、夫妻离婚诉讼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夫妻离婚诉讼需要的材料有: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4.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5.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6.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三、诉讼离婚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原则上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米律提醒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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