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诉离婚原告怎么举证
一、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原告可以举证方法如下: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的证据等等。米律提醒您,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二、起诉离婚原告出庭吗
起诉离婚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如果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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