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出事故谁负责
私车公用出事故谁负责?使用者。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归责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不仅内容不同,适用的阶段和作用更不相同。私车公用交通肇事后,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以确定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范围并计算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度。在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当然要考量肇事职工的过错。在肇事职工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之后,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私车公用的分类
私车公用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分类方式也有很多,笔者以用人单位对私车公用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以私车为客体,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用人单位明示允许公用的本单位职工私人所有的车辆。包括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改”车,也包括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驾驶私车完成紧急任务时使用的、不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辆。
第二,拥有私车的职工,在没有用人单位明示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为履行职务或者任务,依据自己惯常的交通方式自主驾驶的本人车辆。
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这两类车实施公用的行为性质在法律上存在显著的区别,并将对最终解决其肇事责任问题产生影响,这也是本文随后的论述重点。
私车公用出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要是你不太清楚,应该要及时请合飞律师网律师从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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