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市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男,汉族,省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 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财产保险番禺支参加了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 被答辩人主张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
答辩人:XXX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告人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进行答辩的,答辩状主要载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并且提供事实和依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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