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刑
9日14时许,被告人董*央无牌照五菱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时南公路春风洗煤厂南约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村民崔*法发生,造成崔*法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央驾车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央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法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央亲属在案件起诉阶段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审理
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董*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规定第一款;规定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款第、目、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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