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报案材料
交通肇事逃逸报案材料有哪些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车辆保险凭证(若有投保)
3.事故认定书
4.伤残意见书(若已经鉴定过)
常住人口信息表
以上证据中,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无从得知,有的只要求驾驶证和行驶证,有的法院还需要常住人口信息表(常口)。常口是用以证明该被告的确真实存在,且“尚存在”!万一被告已经不幸死亡,则法院立案是浪费资源!而普通当事人如何能调取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只有通过律师,前往派出所调取。
车辆投保单
除了“常住人口信息表”外,却还有一样至关重要的资料,肇事车辆的投保单,用以将保险列为被告!
就事实而言,在原被告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适格主体,肇事方司机即是适格的被告,为何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呢?保险公司只是与肇事方给车辆投保的公司,应与肇事方发生法律关系,而非原告。法院有何依据在立案阶段强制要求原告提供肇事方的保险单,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如不能提供,则将剥夺原告的诉权,使得原告无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犯罪人离开现场是要被判为逃逸的,其受到的法律制裁是更加的大,另外对于的报案材料要尽可能的详细周全。了解更多的请上米小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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