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离婚抚养权怎么判
一、离婚抚养权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依据以下准则进行裁定:首先,对于年龄尚不足两岁的幼儿,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亲自抚养为主导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会被判归于母亲。
若母亲因故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时,才可考虑将抚养权交由父亲行使;其次,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以上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哪一方能够提供更为适宜的成长环境,从而决定将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并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
如果子女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某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话,那么抚养权便应该判归于该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母亲抚养可以改母姓吗
在一对夫妇结束婚姻关系后,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通常会由母亲来照料,而这也使孩子有可能被允许改变他的姓氏为跟随母亲的姓氏。
这种姓氏变更需要得到其生父的明确同意才能实施。
如果我们面临这样的情况,即父亲并不同意改变孩子的姓氏为跟随母亲的姓氏,那么这个更改便不能擅自进行。
若孩子已经完成了姓氏的更改,则我们应当将其重新更改为与生父相同的姓氏。
从总体上看,当孩子出生之日起,其姓名的选择通常都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商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哪一方都没有权利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对于那些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双方,其中一方若试图变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对于那些因为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获得子女姓名变更的一方,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并且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其意愿,恢复其子女原来的姓名。
在离婚之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想要给孩子更改姓氏,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权独自做出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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