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也需满足这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肇事方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肇事方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肇事方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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