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处理流程
一、处理流程
(一)根据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及标准所设定的严格规定,依法划定警戒区域。
同时,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发光或反光的锥桶以及警示标志,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的交通指挥与人员疏导。
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产生了影响,或者为了现场处置、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强制性措施时,应视情况在事故现场的来车方向预先设置分流设施,摆放明确的绕行提示标记。
(二)全力以赴参与伤员的救治工作。
(三)指挥部救护、勘查等各类车辆停靠在安全且便于救援、勘查的地点,开启警灯,夜间还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以及目击者,并对肇事嫌疑人实施有效控制。
(五)其他需要立即展开的各项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的内容是怎么样
该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素如下所述:首先,主体必须为一般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凡是年满16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者必须存在过失心理,这其中既包含了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也涵盖了由于过于自信而引发的过失。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必须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得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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