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可能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事故发生现场逃离,即肇事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之后,明知道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已经导致人员伤亡,但是他竟然选择逃离现场,既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其次是畏惧法律而进行的潜逃行为,这个时候的肇事车辆驾驶员已经意识到自己将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为了避免法律的追责,他决定躲避警方的搜捕以及相关调查。
再者是被他人发现或者拦截后的持续逃逸,这种情况下,即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逃离事故现场后不久就被他人发现或者拦截,他依然试图继续逃跑,不愿意去面对事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最后是但并不影响逃逸事实,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逃逸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尽管这可以被视为自首,但是并不能改变他之前逃逸行为的客观存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依据肇事车辆驾驶员的行为、逃逸的动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逃逸行为得以实施,即便肇事车辆驾驶员事后有悔过之意,也无法抵消其先前的逃逸行为,然而,这一点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二级要判刑多久
,就是你要是开车撞了人,重伤死人都可能,还得赔钱,被抓到的话就会坐牢哦。
如果你把人家撞成重伤以上,还得全责或者主责,然后为了躲过法律处罚逃跑了,那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所以说,如果你因为这个罪行导致别人受伤了,二级伤算是轻微的了,还没有加重,最多也就判个三年以下的刑期或者拘留。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