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变更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须符合以下四种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养育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年满十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条件;
4、出现了其他合理的变更理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的子女四岁如何判
关于对年满四周岁的子女进行抚养权归属的问题,现做出明确规定如下:
1、针对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未成孩子童,如果父亲以及母亲两者均希望孩子能随自己生活,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其中一方将被优先考虑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
(2)孩子跟随某一方生活的时间较长,若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当父母双方都没有其他孩子时,如果其中一方拥有多个孩子,则该方将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4)当孩子跟随某一方生活时,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有益的,然而如果另一方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孩子就不适宜继续与该方共同生活。
2、在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如果双方都希望孩子能够与他们共同生活,但是孩子已经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表示愿意并有能力协助他们照顾孙辈或者外孙辈,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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