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一、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面对后选择投案自首的行为,其相应的法律惩处理应基于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考量,这些因素包括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自首的及时性以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通常而言,若逃逸行为未造成任何人身伤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受到严肃且严厉的行政处理惩罚,以及对事故所有相关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而如果因逃逸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情况出现,那么当事人将承受更加严重的刑事制裁。
尽管自首申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负担,但其具体减免幅度仍须依据各个案件的不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判断。
在决定是否进行从宽处置惩戒时,应当坚持审慎、严谨的原则进行,以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定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凡肇事后立即驾车或弃车逃跑,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甚至无法查明的情形,被称为“交通肇事逃逸”,简而言之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专门故意躲避法律追责,驾驶或遗弃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首先,肇事者必须明确知晓自身已经引发了交通事故;其次,其逃避事故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主观意图必须存在;最后,在客观事实上,肇事者必须实际采取了逃离事故现场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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