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仲裁
一、如何
当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以后,必然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对于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
首先,应当与相关各方当事人商定具体的调解时间和地点,并且应当在选定的调解时间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通知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前来参会。
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我们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同时,参加调解的各方代表必须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明确许可方可出席,并且每一方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调解期限,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判定其无效,但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
(三)有重大事实不属实或者遗漏重要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逃逸后如何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的逃逸现象,按照相关规定,应由逃逸行为过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具体而言,逃逸行为者需遵循一定的赔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逃逸行为,而该机动车辆则已投保强制性保险,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应当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予以赔偿;其次,若机动车状况不明,或者该机动车并未投保强制性保险,同时由于抢救费用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需要支付诸如抢救、丧葬等相关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些费用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待救助基金垫付完毕之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甚至潜逃藏匿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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